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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轉運處理回饋金有譜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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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推動本縣垃圾轉運處理工作,以確保本縣各公有區域性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順利營運及改善環境品質,同時制訂「金門縣公有區域性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於營運期間能對附近村里提供回饋金,而該回饋金使用地區以公有區域性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周邊一點五公里範圍內之村里為限。
 「金門縣公有區域性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並已於縣議會第五屆第二次定期會(十二月三十日)三讀通過,俟縣議會將審議結果發函縣府後,再由縣府公布實施。而根據縣議會審議通過的這項自治條例中規定,所稱公有區域性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係指本縣環境保護局或鄉(鎮)公所設置並提供本縣三鄉(鎮)以上一半廢棄物轉運或處理之廠(場、站)。至於回饋金使用地區以公有區域性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周邊一點五公里範圍內村里為限。
 營運階段回饋金之計算及使用申請程序,回饋金計算以前一年度一般廢棄物轉運或處理量每公噸回饋金新台幣二百元整為基準。回饋金使用地區包含二鄉(鎮)以上時,回饋金依鄉(鎮)設施平均分配。鄉鎮公所應於每年提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報縣府核定後撥付,並採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辦理。回饋金使用計畫並應載明「回饋金使用地區之界定及其涵蓋範圍人口數與面積。回饋金使用說明,應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執行方式。」等事項。
 關於回饋金適用原則及運用範圍為: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事項、有關公共設施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有關醫療保健事項。有關環境品質監測鑑定事項、有關公益性活動之舉辦事項、其他經縣府認定與環境保護有關之事項。
 而回饋金使用計畫經核定後,如遇有抗爭情事,致影響營運時,得暫停回饋金之執行,俟協調完成後再繼續執行。而回饋金的來源,係由縣府依公有區域性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使用年限,循預算程序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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