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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乘電動自行車應審驗合格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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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已開放上路,縣警局呼籲車主於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時應認明審驗合格標章,並應戴妥安全帽後再上路。(莊煥寧攝)

電動(輔助)自行車已開放上路,縣警局呼籲車主於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時應認明審驗合格標章,並應戴妥安全帽後再上路。(莊煥寧攝)

 電動(輔助)自行車已開放上路,但坊間常常看到自大陸進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道路上行駛,不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又有騎乘上之安全之虞,縣警局呼籲車主於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時應認明審驗合格標章,並應戴妥安全帽後再上路,而且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路權規定行駛,確保車輛行駛之安全;而自大陸進口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未經審驗合格前不要行駛於道路上,既可避免危害行車安全,亦可免於遭到警方之取締。
 縣警局指出,鑑於地區部分民眾及廠商自大陸進口電動機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數量日趨增加,為使其能就近於地區辦理安全審驗,以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俾利辦理登記、檢驗及領照或取得合格標章等,解決是類車輛因未取得審驗合格而無法於道路上合法行駛之問題,本縣道安會報曾於99年11月2日函請交通部准予本縣縣政府或授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金門辦事處審驗本縣自大陸地區進口電動機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並於審驗合格後核發合格標章等,以期試圖解決此類車輛合法行駛於道路上。
 不過,交通部依據相關的管理辦法等規定,認為本縣相關行政機關(構)若要受理審驗自大陸地區進口電動機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需先向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及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等審驗機構,提出申請檢測機構認可後,才能依據認可證書所載辦理電動機器腳踏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之檢測作業。但以本縣相關機關(構)現有之設備、人員是否有能力向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或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等審驗機構,提出申請檢測機構認可,有待商榷。
因此,針對本縣自大陸地區進口電動機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於未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以辦理登記、檢驗及領照或取得合格標章之前,縣警局呼籲民眾避免將該類車輛騎上道路,除可避免危害行車安全,亦可免於遭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舉發,處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縣警局局長蔡蒼柏提醒地區民眾於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時,應認明審驗合格標章,以保障騎乘安全。於騎乘上路前應檢查的煞車、鈴聲、前燈是否可正常操作,車尾、車輪、踏板等反光裝置是否貼上,上路前並確實戴上並扣緊安全帽,並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路權規定行駛,以確保行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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