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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遺蹟釋出活化縣府爭取離島條例11條條文修正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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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為促進離島地區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釋出後之保存維護及活化利用,爭取修正離島建設條例中第十一條條文,昨日並邀集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及縣府相關部門召開會議進行研討,縣長李沃士也希望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也能一併向內政部爭取修法,目標一致,才能事半功倍。
這項「研議離島建設條例第11條建議修正條文會議」昨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在縣府第一會議室舉辦,由縣長李沃士主持,包括縣府參議李增財、民政局長翁伸金、建設局長葉媚媚、研考室主任陳朝金、文化局長李錫隆、環保局長楊世宏、交通旅遊局長林振查,及財政局、行政室、社會局與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等單位代表出席參加。
昨日經過廣泛的意見交換,也達成共識,鑑於軍事遺蹟逐漸釋出,為求軍事遺蹟符合建築等相關法規,並保存軍事文物,建議中央應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精神,擬訂具指導性的整體發展共識及運用計畫,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11條」。
而第十一條原條文為「各離島駐軍或軍事單位,在不妨礙國防及離島軍事安全之原則下,應積極配合離島各項建設,並隨時檢討其軍事防務,改進各種不合時宜之軍事管制措施。(第一項)
為辦理前項事項,行政院應每年定期召集國防部及相關部會、當地民意代表及社會人士,舉行檢討會議,提出配合離島建設與發展之具體措施。(第二項)
 縣府建議修正的條文為:(第一項、第二項與原條文同,並增列第三、第四、第五項條文)
 軍事設施、文物、裝備及武器釋出及在役轉化之規劃,由行政院指定中央一部會邀集有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擬訂釋出及在役轉化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第三項)
 前項釋出及在役轉化軍事設施、文物、裝備及武器之保存維護及活化利用,由行政院指定中央一部會邀集有關機關及地方政府組成推動小組,擬定發展及運用計畫,並協調辦理各項促進事宜。(第四項)
 為利離島軍事設施之保存、修復及再利用,其有關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及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為利離島軍事文物、裝備及武器之保存修復及再利用,其有關釋出、修復、陳展、使用等事項,不受國有財產法、審計法及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第五項)
 對於軍事遺蹟逐漸釋出,為求軍事遺蹟符合建築等相關法規,並保存軍事文物,縣長李沃士指出,這部分應區分為二個區塊,如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的由縣府來做,屬於國家公園範圍內,由國家公園來接,若是國家公園不接,將由縣府接回規劃。
 對於爭取中央修訂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一條條文,縣長李沃士也希望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也能一起向內政部爭取修法,他說,關於戰役史蹟的保存,國家公園照說應走在前面,這也是國家公園來金門存在的核心價值,否則,留存的價值就值得重新檢討了。他也說,國家公園屬於中央單位,會更有影響力,地方政府發動效率較低,但不去突破又非常可惜,他也要求今後交旅局應與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加強對於軍事博物館的理解,瞭解金管處的策略方向,要能更緊密的溝通,只有整體的目標一致,一體向中央爭取,才能事半功倍。昨日也討論「金門地區既有軍事設施再利用自治條例(草案)」之主政單位,在聽取與會主管意見後,縣長李沃士也裁定由執行單位交通旅遊局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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