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民眾需求縣府今年端出便民利民新措施
一元復始,萬象更新。迎接建國百年,縣府除繼往開來,更在便民利民的服務目標下,推出100年度的施政新措施。從行政手續、社會福利、文化建設、環境保護等等方面,以具體的行動,回應民眾迫切的需求。為讓讀者便於查閱,分門別類臚列如下:
壹、民政方面:
一、外籍配偶歸化測試改採「隨到隨考」方式,由各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國人申辦護照手續維持本人親至外交部相關機關辦理,並開放申請人可親至設籍地轄內各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金門縣八二三戰役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俟完成法定程序後,據以發放,用以照顧參戰自衛隊員、未享有榮民院外就養者晚年生活。
貳、社會福利方面:
一、為落實對弱勢族群照顧,調高低收入戶子女就學生活補助。(一) 補助對象:本縣列冊低收入戶第二、三款子女,就讀國小、國中及高中職以上學生(含夜間部、不含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及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在學學生)。(二)補助項目及標準:1.高中職以上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就學生活補助費新台幣伍仟元。2.國中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就學生活補助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3.國小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就學生活補助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當事人不需提出申請,由縣府主動辦理調整,自100年1月份起生效。
二、為使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團體善用資訊,並倡導正當休閒娛樂活動,訂定「金門縣政府補助低收入及身心障礙團體裝設有線電視補助計畫」,提供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團體活動空間裝設有線電視補助。(一)補助對象為: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2.地區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且會務運作正常者。(二)補助標準為:每月收視費用新臺幣六百元,年繳者每年收視費用新臺幣七千二百元。收視費得以年繳方式辦理之,每年得申請乙次。(三)申請程序為:低收入戶申請程序,檢附申請書、支出原始憑證及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檢附上述文件逕向縣府社會局申請,均自100年1月份起施行。
三、修正金門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照顧對象由(一)照顧三歲以下子女者及(二)照顧十二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者。擴大為(一)照顧未滿五歲且未領取政府托育補助、未就讀(托)於公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子女者。(二)照顧未滿十二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者。
四、配合100年行政院所定基本工資調高為17,880元,調整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扶助:每月發給基本工資17,880元之十分之一為1,788元,自100年1月份起生效。
五、擴大老人假牙補助對象:刪除第五點第三項「為求社會資源之公平、合理運用,已享有國家照顧而支領取退休(職)金之軍公教員工不得申請本項補助」。使已享有國家照顧而支領取退休(職)金之軍公教員工均可申請本項補助。
六、制定「金門縣失能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安置補助實施計畫」:(一)補助對象: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縣民。惟申請人或其配偶符合請領本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或在本實施計畫訂定前已設籍本縣一年以上者得不受實際居住本縣之限制。2.經縣府派員評估符合下列經濟條件及失能程度之一者:(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且具中、重度失能者。(2)符合領取本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且具中、重度失能者。(3)一般戶且具重度失能者。3.安置或入住於本縣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經縣府轉介至經內政部評鑑為甲等以上之外縣巿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者。(二)補助金額:1.重度失能:低收入戶每人每月補助20,000元、中低收入每人每月補助18,600元、一般戶每人每月補助5,000元。2.中度失能:低收入戶每人每月補助16,000元、中低收入每人每月補助12,000元。
七、開辦老人日間照顧中心,訂定服務費補助標準:(一) 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凡設籍並實際居住金門縣且家屬未領有政府提供特別照顧津貼補助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五十五歲以上山地原住民ADL評估失能者。2.五十歲以上身心障礙者。3.六十五歲以上僅IADL評估失能且獨居之老人或子女上班外出缺乏照顧之老人。4.六十五歲以上僅IADL評估失能且罹患慢性疾病不需住院無法定傳染疾病之老人。前項對象需經由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長期照顧需求者且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者,惟重度失能者將視機構是否具備收託能力而定。(二)補助項目及標準:1.照顧服務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計)。(1)輕度失能:每月補助最高二十五小時。(2)中度失能:每月補助最高五十小時。(3)重度失能:每月補助最高九十小時。2.服務費補助比例:(1)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補助。(2)中低收入戶政府補助90%,自付10%。(3)一般戶政府補助70%,自付30%。
八、因領取政府各項福利及津貼不得超過行政院所定基本工資,因應100年度行政院所定基本工資由17,280元調高為17,880元,同步配合調整身心障礙補助差額,65歲以上長者且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已申請榮民院外就養金及本縣老人慰助金者,每月再發給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差額1,330元;65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申請榮民院外就養金者,每月再發給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差額4,330元,當事人不需提出申請,由縣府主動辦理調整,自100年1月起生效。
參、文化建設方面:
一、為鼓勵電影、電視製作業者,前來金門縣取景拍攝電影片、電視劇,藉由電影片、電視劇行銷本縣形象,促進文化、觀光產業之發展;對金門縣整體形象及都市行銷,具有正面宣傳意義,並提高本縣知名度促進文化觀光產業之發展及經濟繁榮,訂定「金門縣補助影視業者製作拍攝補助辦法」。
二、為鼓勵藝術創作者,營造具美學活力城市空間,期能緊扣環境藝術之宗旨與核心精神,融入地方地景內涵,設置地方地景環境藝術創作規劃建置。以強化地方文化之推廣與行銷效應,並掌握基地原有景觀,保持原有地形地貌,結合當地居民生活,共同營造減法美學之理念,提昇城市美學形象,傳達地區族群文化特色並存的價值,作為金門印象傳遞於世界各地的名片。
三、透過歷史民俗博物館設立啟用,建構常民生活博物館,園區內將以生活、文化、地方史及生態為核心,結合教育、文化機構之人力及社區團體資源予以系統化運作,以健全文化設施營運體質與整合文化服務資源,達成「文化」、「教育」、「觀光」三大目標需求,讓「文化資源加值與整合」為策略,推動生活、生產、生態等三生皆贏的永續發展。
肆、環境保護方面:
一、訂定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一)訂定內容:1.營業場所應清楚顯著標示「本店配合環保署廢四機回收服務」及「廢四機回收專線」。2.販賣業者應於營業場所或作業範圍內設置廢四機回收設施,並保持清潔,不得有拆解之行為、液晶逸散或洩漏等(直接或委由已登記回收處理業或廢清法第5條之執行機關清除者免設)。3.販賣業者應提供消費者無償之廢四機回收清除服務,不得以消費者無付費或其它任何理由拒絕回收工作。(二)罰則:廢清法第51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增訂連鎖飲料店業應設置廢一次用飲料杯回收筒。(一)修訂內容:增列「連鎖飲料店業」,應設置飲料杯回收設施。(二) 資源回收設施:1.回收點標示。2.廢一次用飲料杯回收筒。(三)罰則:廢清法第51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增訂於交通場站、公園、風景遊樂區等有管理機構之公共場所飲料自動販賣機應設置廢容器回收筒。(一)修訂內容:增列於有管理機構的公共場所(如公園、交通場站及風景遊樂區等三種),設置「飲料自動販賣機業」,則應於販賣機旁,設置提供消費者投置廢容器之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廢容器的回收工作。但自動販賣機旁五十公尺範圍內已有回收筒,則可不必重複設置,但是應於該販賣機身上標示「最近之回收筒位置」,作為民眾回收飲料杯(瓶)的指引標示。(二)資源回收設施:1.回收點標示。2.廢容器回收筒。(三)罰則:廢清法第51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四、訂定「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一)訂定內容:訂定指定飲料販賣業(飲料店業、便利商店業、速食店業)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擇一方案執行。1.方案一:指定飲料販賣業依環保署訂定之「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並依計畫執行。且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提供自備環保杯優惠字樣」。2.方案二:民眾持所屬連鎖體系之飲料杯及外觀標有回收獎勵金兩個,至門市回收,可得獎勵金新台幣1元、並於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杯體明顯處標示足供辨識之所屬連鎖體系品牌,並於回收標誌下方標示回收獎勵金數額字樣。(二) 罰則:經主管機關第一次施以勸導;第二次及其後違反者,均予以告發,並依廢清法第51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五、修訂「連鎖速食店業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一)修訂公告事項第二項,其內容為:於供顧客丟置非資源性廢棄物筒旁,設置資源回收筒及廚餘回收筒,宣導並接受店內顧客丟置使用後之資源性廢棄物(至少包括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盤及購物用紙袋,或其他連鎖速食店業自行認定可回收之資源性廢棄物),並接受店外民眾回收之廢一次用飲料杯。(二)資源回收設施:資源回收筒。(應大於100公升)。(三)罰則:廢清法第51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伍、為民服務部份:
為加強便民服務,預計4月份啟動設置「金門縣1999縣民服務熱線」,以整合性話務系統;單一窗口受理民眾:電話轉接、縣政諮詢、陳情檢舉、活動諮詢及其他等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