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修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
縣府為貫徹婦女福利政策,鼓勵婦女親自養育子女及照顧家有身心障礙兒童,以增進親子關係,啟發子女智慧,促進子女身心健康,特修定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健全婦女福利。
社會局表示,現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之婦女,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本縣,並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得申請發給婦女照顧子女津貼:
(一)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設籍本縣連續滿五年者。
(二)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曾設籍本縣且累積滿五年者。
凡符合條件申請發給本津貼者可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照顧未滿五歲且未領取政府托育補助、未就讀(托)於公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子女者免附)
五、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並附具受委託者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有關津貼之標準:
一、照顧子女一人者,每月發給本津貼新臺幣三千元。
二、照顧子女二人者,每月發給本津貼新臺幣五千元。
三、照顧子女三人以上者,每月發給本津貼新臺幣六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