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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地籍清理地政局籲鄉親注意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金寧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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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辦理全縣地籍清理工作,該局提醒於本縣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前取得之土地權利人,請即早釐清地籍資料,以確保土地的權益。另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清理,受理申報期間至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止,民眾洽詢相關業務的聯絡電話:民政局325640-41;地政局321177-104。
地政局指出,本縣於民國42至43年間辦理土地總登記,旅外僑親土地大都由在金親友或管理人代為申請登記,屢有以旅外僑民之乳名、稱呼、別名、諧音等名義申請,致土地登記資料與戶籍資料不符、姓名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等不符情事,又土地所有權人之住址僅登載「僑」、「出洋」或空白,致形成「行蹤不明」無從連繫(通知),類此情形皆為地籍清理之對象,本縣深知土地問題錯綜複雜,為期海內外鄉親有充裕時間準備相關文件辦理繼承或更正登記,已報請內政部核定同意延後一年至民國100年9月辦理「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不全」之清查公告,其主要目的係藉由更正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以確認權屬並釐正地籍,倘土地(建物)係本縣戰地政務終止前取得,且登記名義人姓名、住址記載不全不符者,該類型土地大多數繼承人人數眾多且歷經多代繼承,或有繼承人無法查得、戶籍資料不全等,無法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辦理共同共有之情形,為維相關權利人權益並達成地籍清理釐清權屬之目的,可由部分繼承人先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釐清權利主體,嗣後備齊繼承登記文件再辦理繼承登記,請鄉親及早向地政局洽詢辦理。
地政局提醒於本縣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前所取得之土地,皆有可能為地籍清理之對象,若不明瞭自己所有不動產究竟是否為清理之標的,也歡迎民眾電洽地政局查詢辦理。地政局說,因地籍清理定有法定期限,切莫因事業忙碌輕忽而損及權益,本縣地政局、各鄉鎮公所、台灣各同鄉會均備有地籍清理宣導文宣供鄉親取閱參考辦理。另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清理,受理申報期間至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止,本縣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法人得依規定於申報期間內,向縣府民政局提出申請(能證明係同一主體者)或申請代為讓售(未能證明係同一主體者),以釐清土地權屬。有關金門縣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清理,業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公告「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且能證明係同一主體者」及「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未能證明係同一主體者」二類型。上開申報期間內,本縣已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可檢附申請書、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土地現為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之文件、寺廟登記經過及沿革資料、土地清冊、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向民政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發給證明書,再據以向地政局申請更名登記。
地政局也指出,如果未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為協助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依地籍清理條例第卅七條及第卅八條規定,得由現使用該土地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讓售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之文件,向本縣民政機關,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申請代為讓售予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並限期繳納價款後,發給土地權利移轉證明書,再據以向地政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地政局強調,倘使用該土地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屆期未向本縣民政局申請者,該土地將歸類為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定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之情形,屆時除公共設施用地外,依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金門縣政府代為標售,地政局特別呼籲各寺廟、宗祠管理者(人)如有前述土地應依限申報登記,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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