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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隊榮民為權益力爭李昭明又出招了

發布日期:
記者: 張建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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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衛隊榮民李昭明又出招了,他因為申請「全部供給制」榮民安置就養被駁回之後,提起訴願,結果又被退輔會駁回,因此又向臺北高等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李昭明表示,他是以個人身份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不過,如果他能打贏官司,一個人過,眾人都會過。
 由於李昭明在行政訴訟狀指控原處分機關、決定機關聯手偽造、變造法條;金門榮民服務處表示,一切依法行事,不會有偽造、變造法條的情事。
 李昭明曾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被金門縣榮民服務處認訴以不符《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為由,駁回其申請。
 由於不服駁回,他於九十八年九月二日提起訴願,結果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原處分機關未依規定通知訴願人限期補正須檢附之文件,撤銷原處分,並由原處分機關(金門榮服處)於二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在案。
 金門榮服處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函請李昭明補正相關證明文件,但李昭明並未補正;因此金門榮服處於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再度發函駁回其申請。李昭明不服,又提起訴願。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退輔會於訴願決定書中以訴願無理由加以駁回。
 由於訴願決定書中告知訴願人: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李昭明已於法定期限內,送出行政訴訟狀。
 按就養安置辦法第4條規定:「退除役官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一、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身心障礙之退除役官兵,應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
 李昭明提出訴願時,曾把「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解讀為「因作戰」就可獲得全部供給制安置。退輔會雖曾要金門榮服處另為適法之處理;不過,並不是採納李昭明的解讀,而是認為榮服處應該通知李昭明限期補正所須檢附的文件,始得駁回。
 金門榮民服務處昨天對於自衛隊榮民李昭明因就養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案說明如下:
 一、李(昭明)所稱「榮民就養辦法是訴願決定基礎之證物,其證物遭原處分機關、決定機關聯手偽造、變造該辦法第五條之內容條文及第六條之內容條文,影響原告之權益受損。」提起行政訴訟案,本處(金門榮服處)為行政服務機關,一切依法行政,所有辦法及作業規定均遵照法規及上級機關核定條文辦理,無聯合偽造、變造之事實。
 二、本地區823自衛隊員自九十年納入榮民輔導體系後,自九十年三月開始申辦「就養」。本處(金門榮服處)完全依據輔導會訂頒的「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十年來無偽造、變造辦法中之第五條及第六條之內容。目前仍本榮民權益至上之服務原則,主動積極協助地區榮民(符合要件者)實施申辦「就養」之工作,以榮民至上,服務至上為工作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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