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初犯未肇事可分期付款領車

地區酒後駕車所代保管逾期而未領回之車輛大多數置放在金城分局地下停車場,著實造成警方不小的困擾。(莊煥寧攝)
交通部與內政部已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對於初犯且未發生交通事故之酒駕違規駕駛人,從本(三)月起,於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就可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
縣警局提醒地區初犯且未肇事之酒駕違規人如因經濟等因素無法一次繳納罰鍰者,可依規定向監理所申請分期繳納,於核准並於繳納第一期罰鍰後,即可持罰鍰收據向警察局臨時保管場領回代保管之汽機車。
縣警局指出,為了解決酒後駕車駕駛人消極性地不繳納罰款,該局已針對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止地區酒後駕車所代保管逾期而未領回之車輛計五十二輛,於日前進行公告領回程序,籲請違規駕駛人尚未繳納罰款領回車輛者,如因無法一次繳納罰鍰者,如符合新修正後之規定者,可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後領回車輛。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酒後駕車需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需繳清罰鍰後始得領回車輛,已從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實施,根據縣警局交通隊統計資料,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份止,地區因酒後駕車代保管之車輛,大部份違規人均依規定繳納罰鍰及保管費用後即領回車輛,但是還有少部份駕駛人抱持僥倖的心態,拒繳罰款及保管費,至今尚未領回之車輛數計五十二輛,其中機車就高達四十五輛,汽車亦有七輛之多。
警方分析機車尚未領回之原因,有可能是機車折價後之金額比罰款還低,駕駛人乾脆罰款也不繳,索性機車也不要了。縣警局提醒抱持此心態之駕駛人,罰款是一定要繳納的,只是早晚及繳納多少的問題,監理裁決單位也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行政執行法等規定針對未繳納罰款之違規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逾期仍未領回之車輛,車主應於期限內繳納罰款及保管費等後,持車輛相關證明等辦理領回車輛,如仍拒不繳納領回者,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及金門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辦理公告拍賣車輛,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應行繳納之罰鍰、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