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居高不下警方定期大執法
在縣警局加強防制及取締酒後駕車之下,地區上(二)月份發生酒駕肇事二件,較一月份八件減少六件,但警方取締到案之酒後駕車比一月份的十九件增加三件,為防制酒後駕車肇事發生,縣警局持續配合內政部警政署本(三)月份全國性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執法工作,將於十日、十五日、十九日、二十五日及三十日等展開全縣性同步大執法,除了夜間取締酒駕勤務外,並於地區重要路段編排日間午後及晚間用餐時段勤務加強取締酒後駕車。
依據縣警局統計資料顯示,地區二月份取締到案之酒後駕車計二十二件,較一月份十九件增加三件,其中呼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五五毫克(含)以上或酒後駕車肇事而遭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者計有十件,佔取締件數的百分之四十五;另酒駕肇事案件二月份計有二件,較一月份八件減少六件,由違規及酒駕肇事數據顯示,地區駕駛人似因該局加強取締酒駕違規勤務,而在飲酒後開車之違規且危險之駕駛行為有所節制,惟有部分駕駛人仍抱持僥倖心態,於酒後執意駕車,而發生車禍。
為了持續遏阻駕駛人酒後駕車違規行為發生,縣警局將持續配合警政署全國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執法工作,於十日(星期四)、十五日(星期二)、十九日(星期六)、二十五日(星期五)及三十日(星期三),律定各分局及交通隊、保安隊等單位除了夜間取締酒駕勤務外,並於地區重要路段編排日間午後及晚間用餐時段勤務加強取締酒後駕車,以有效遏止酒後駕車及肇事行為。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經測試檢定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依車種、超過測定值高低、有無於期限內到案等處以不同之罰鍰。如:駕駛人駕駛機車飲酒超過規定標準起跳標準即是一萬五千元、駕駛小型車起跳標準為一萬九千五百元、駕駛大型車起跳標準為二萬二千五百元;若駕駛人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一一以上者,除需依處罰條例繳納罰鍰外,尚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而遭移送法辦,所以,一次酒後駕車超過規定標準遭警方舉發到,少則一萬五千元,多則達到十幾萬元,嚴重者還會遭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說是得不償失。
取締酒後駕車勤務係屬於預防性工作,雖然自駕駛飲酒結束後至遭警方攔檢時沒有發生意外,但一旦發生後,不是車毀、就是人員受傷,嚴重甚至造成死亡。縣警局長蔡蒼柏也再次呼籲地區駕駛人要有「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指定駕駛」等交通安全觀念,除了可免於受罰外,也才能「快樂出門、平安回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