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評選縣府即起受理申設
金門縣政府將受理申請核發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同意評選,類別為機場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一家、市區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四家。
金門縣政府受理申請核發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同意評選,係依據金門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同意自治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辦理。
基本資格方面,依公司法登記設立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並請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書正本。雇用取得離島免稅購物店證照專責人員二人以上。並請檢附勞保資料及專責人員證書影本。而不符合基本資格之廠商,不列入評選。
參加評選廠商,應檢附企劃書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抵金門縣政府收文室;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廠商應準備企劃書二十份。外包封應清楚標示本案名稱;內容應包含各評選項目及細項。格式應以A4之紙張直式橫書繕打。宜加目錄、編頁碼、封面並裝訂成冊。不含封面、目錄、及附件,應不超過一百頁為宜。
企劃書封面應清楚揭示下列各項:本案名稱、申請類別。參選廠商名稱並辦理廠商大小章用印。聯絡人及電話,聯絡地址。而廠商未依規定送件者,不列入評選。
評選項目及配分方面,在機場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部分:經營能力(經營團隊、經營計畫)配分二十分、商品總類配分二十分、承諾繳納規費(營業額之百分比、年度繳納規費之最低額度)配分三十分、增加雇用金門地區員工總數配分三十分。在市區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部分:經營能力(經營團隊、經營計畫)配分四十分、商品總類配分二十分、承諾繳納規費(營業額之百分比、年度繳納規費之最低額度)配分十分、增加雇用金門地區員工總數配分三十分。
縣府財政局指出,在「增加雇用金門地區員工總數」方面,機場及市區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至少各應增加雇用金門地區員工三十人,廠商應提供縣府核發設置同意時及完成時之勞保資料供查核。最遲應於縣府核發設置同意六個月內達成(按日曆天計算)。而下列證明文件將列為評分之參考:1、「商品種類」按廠商引進銷售之商品品牌數量評分,請提供可供查核之證明文件。2、檢附可作為自用保稅倉庫場所之證明文件。3、檢附可作為市區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場所之證明文件。4、其他與評選有關之證明文件。
這項評選作業由金門縣政府辦理。評選原則:(一)評選機場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優勝廠商一家。(二)評選市區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優勝廠商四家。縣府得視管制區空間,增加優勝廠商家數。(三)優勝廠商總分平均不得低於八十分。(四)委員評分表內總分最高者為序位1,次高者為序位2,依此類推。委員評定不同廠商之總評分相同者,則次優部分名次應予從缺。例如有四家廠商參與評選,經評選有二家廠商總評分同為九十分,其餘各為八十五分、八十分者,則評定之序位排序為1、1、3、4。(五)送件廠商之優勝序位依據各委員評定之序位加總,序位加總最少者為最優勝廠商,次優勝者以下之優勝序位依此類推。序位加總相同時,按總分區分;如仍相同時,按「經營能力」項之總分區分;如仍相同時,按「增加雇用金門地區員工總數」項之總分區分。而評選結果另行公告。
財政局指出,經縣府核發設置同意之廠商有下列事項之一,縣府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廢止「同意」及沒收保證金。(一)未於縣府核發設置同意六個月內開業者。(二)廠商未於機場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增加雇用金門地區員工三十人。(三)廠商未於市區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增加雇用金門地區員工三十人。
而廠商對這項須知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前以書面向縣府請求釋疑。縣府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前以書面答復。
至於機場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優勝廠商應注意事項:(一)廠商另應按支付金門縣政府規費額度之50%支付金門航空站作為權利金。(二)廠商未來如設立市區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所需提貨處空間業者應於機場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空間內自行調整。(三)廠商另需配合金門航空站裝潢調整之空間,實際面積請金門航空站提供書圖。
財政局指出,有關可作為保稅倉庫之場所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建築物使用類組及使用項目為「C2類組:倉庫」。2、領有建築令及竣工證明,建築物使用用途同1。3、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使用用途同1。
而可作為市區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場所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建築物使用類組及使用項目為「B2類組: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量販店、樓地板面積在500㎡以上之店鋪或一般零售場所」或「G3類組:樓地板面積在500㎡以下之店鋪或一般零售場所」。2、領有建築令及竣工證明,建築物使用用途同1。3、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使用用途同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