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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影視業者金門取景拍片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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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行銷金門縣優質形象,鼓勵電影、電視製作業者到金門取景拍攝影片,金門文化局表示,金門縣補助影視業者製作拍攝開始受理申請補助,希望藉由影片行銷本縣形象,促進文化、觀光產業之發展。
 文化局表示,所稱之影視業者如下:一、依電影法規定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二、經許可領有證照製作連續劇類、紀錄片類、廣播電視廣告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電視節目等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文化局表示,影視業者製作之影片,內容需有足以辨識本縣景點之場景,對於行銷本縣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縣具有關聯性、具公開播映計畫,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提出申請補助:
 (一)、電視電影片、紀錄片及以三十五釐米、十六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或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ma)攝製之電影片(以下簡稱電影片),在本縣取景之部分,不得少於影片總長度之四分之一,且影片總長度應為六十分鐘以上。
 (二)、電視連續劇片應有十集以上且每集長度為四十五分鐘以上,在本縣取景部分不得少於影片總長度之四分之一。
 (三)、廣告片在本縣取景之部分,不得少於總長度之二分之一。
 (四)、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
 (五)、有公開放映及發行計畫。
 (六)、外國影片須在本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前項申請補助之影片,以當年度所拍攝製作為限。
 文化局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曾依本辦法獲補助,逾期未結或有其他違約情事。
二、影片內容顯未能達成行銷本縣之效益。
三、承攬政府機關委託拍攝之影片。
四、以同案重複申請其他縣市補助。
 文化局說,申請補助金額每案原則不得達申請企劃書所載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二十五,每部電影片獲核發補助金,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電視劇集補助金之核發,每集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全齣電視劇集合併計算者,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本府得視個案性質與影視業者提列補助之項目逐案逐項審核補助金額。
 文化局指出,影視業者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製作企劃書。
二、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三、外國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臺製作電影片之證明文件。
四、影片劇本。
五、公開播映及行銷計畫。
六、過去實績說明。
七、對本縣優質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文化局表示,在辦法第七款之回饋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無償提供於本縣景點側拍花絮至少十五分鐘影片,供本縣作行銷等公益之用。
二、同意本府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映或展示獲補助影片,獲准補助者不得拒絕。
三、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補助機關及其識別圖樣。
 文化局說,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並簽訂契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補助。而,履約保證金之金額為補助款總額百分之五,於補助案結案後,無息發還。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準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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