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申請改名手續簡化
內政部部務會報二月二十四日審查通過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條、第10條修正草案。根據內政部表示,未來民眾申請改姓、改名及更正姓名者,其戶籍資料將由戶政機關自行查證,申請人毋須再提供戶籍資料,將為民眾省去不少申請閱覽或交付戶籍資料往返奔波的時間以及相關申請費用。
為落實簡政便民的施政目標,內政部致力實施戶政業務全國電腦連線作業。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戶役政資訊系統建置完竣後,仍接續辦理書面戶籍資料建檔工作,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完成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戶籍謄本之數位化系統建置,九十九年七月一日完成日據時期戶籍資料之數位化系統建置,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可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民國一百年,內政部更進一步提出由戶政事務所主動為民眾查證改名、改姓及更正姓名的便民服務,讓我國的戶政服務更上一層樓。
另外,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申請改名時,需提供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考量實務上民眾難以提供同姓名者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完整之戶籍地址,本次修正為申請人僅須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屬實者,即准予改名,減少民眾舉證之困擾並保護同姓名者之個人隱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