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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30公頃以下內政部部分收回開發審議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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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已於一百年三月四日修正發布,本次主要修正重點係針對委辦地方政府審查三十公頃以下之開發許可案件,部分收回由內政部審議。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制度之運作已歷經多年,地方政府亦自九十年起受內政部委辦面積十公頃以下之開發審議案,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再擴大委辦審議面積至三十公頃,地方政府累積有近十年審查經驗,而內政部營建署針對此一制度均隨時檢討其不足而作適時之修正。
 而在日前有部分專家學者擔心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以後,將原十公頃開發許可案件擴大至三十公頃委辦地方政府審查,將導致農地遭蠶食鯨吞。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去(九十九)年起,內政部即考量部分審查案件類型執行至今,仍有局部缺失而應從整體區域發展作通盤考量,或基於大面積開發之敏感環境區位應更為審慎,已分析相關案件型態之問題,並修正上開要點,經完成相關法制作業程序,於一百年三月四日修正發布該要點,將下列案件收回由內政部審議,包括:
一、申請開發案件範圍如包含有面積一公頃以上或占申請總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海岸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重要水庫集水區或特定農業區。
二、地方政府之申請案如申請面積十公頃以上。
三、公辦面積十公頃以上或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無論內政部或地方政府審議之開發許可案件,其審議標準與法令規定均為一致,內政部此次將部分案件審議權收回,係基於整體區域發展考量之必要性及對於環境敏感地區利用之嚴謹度,內政部從全國國土主管機關之立場,更能充分掌握;而營建署亦將於爾後對於各地方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講習課程中,強化此部分之說明,促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公共設施之開發能儘量避免或謹慎使用環境敏感地區或國家重要農地資源,而地方政府亦能對此類申請案件能更共同嚴格把關,落實國土保安與環境保育之目標,確保國土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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