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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鐸獎評選表揚31日前提出推薦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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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業精神,辦理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金門縣推薦名額為二名,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並應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屬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提出推薦。
 師鐸獎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稚園、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推薦及評選作業,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辦理。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於受理推薦後辦理初審,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各縣市教師員額數比例訂定所列推薦名額排定推薦優先順序後,報教育部辦理決審。
師鐸獎之表揚人數,每年以不超過七十二人為原則,各縣市至少應有一人獲選,獲獎者併當年度舉行之資深優良教師表揚大會接受表揚。而師鐸獎由教育部主辦,表揚大會之承辦單位以教育部及直轄市輪流方式辦理,其他縣市亦得申請辦理。
 獎勵及表揚方面,獲師鐸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教育部頒贈師鐸獎獎座一座、獎狀一幀,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核予記功一次。獲師鐸獎者由承辦單位安排出國考察,教育部補助每人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得獎事蹟編印專輯。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推薦而未獲選參加全國表揚大會者,以部長名義頒給獎狀一幀,由各該機關(單位)自行表揚並核予嘉獎二次,以資鼓勵。而獲師鐸獎者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理念傳承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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