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樂出門平安回家 交警再提絕對路權觀念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機車行經無號誌路口判斷路權優先之順序為,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且係採絕對路權方式實施。
縣警局統計地區三月份道路交通事故計發生三十六件,當中於路口發生的就有二十四件,佔了百分之六十七,鑑於近來岔路口交通事故有日愈增加趨勢,且發生後常有駕駛人分不清楚誰對誰錯的情況,針對此類於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縣警局交通隊特別針對「絕對路權」觀念提出說明。
交通隊表示,早期之「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之規定已經刪除,即汽機車駕駛人行經無交通警察指揮或無號誌路口,又無法分辨幹支道者,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並依據此絕對路權規定,供鑑定委員釐清肇事責任有無之參考。
交通隊指出,依據現行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交岔路口路權規定如下:(一)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之路口:在設有號誌之路口應依號誌之指示行駛,倘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二)已劃分幹、支道者:有設置「停」、「讓」標誌、標線或閃光號誌等劃分幹、支道者,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未設置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道者,少線道者應讓多線道車先行。(三)未劃分幹、支道者: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時,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四)保持路口淨空。
縣警局局長蔡蒼柏呼籲地區用路人要確實遵守路權規定,因為路權的先後順序攸關不慎發生車禍後肇事責任有無、多少,用路人不能不具備「路權觀念」,而且還要身體力行,也才能「快樂出門、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