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隊﹕變換車道應打方向燈
鑑於地區近來發生數起駕駛於路口轉彎時或欲靠右停車時,因不慎而與後方來車發生擦撞的車禍,縣警局昨日特別提醒地區用路人「變換車道應顯示方向燈並讓直行車先行」,並能遵守此一路口轉彎及路邊停車之交通安全規則,以減少車禍發生。
交通隊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車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且同規則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車輛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所以,用路人於路口轉彎時或欲變換車道時,均需遵守此規定,若因違反此規定不慎肇事者,需擔負大部分之肇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