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登陸應事先申請
金門縣政府人事室重申,公務員及警察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者,應確實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縣府人事室指出,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九條第三項等規定,赴大陸地區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赴大陸地區七日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並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送交所屬機關備查。
人事室並請各機關(構)確實轉知所屬同仁依上開規定辦理,未依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將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