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觀光賭場需公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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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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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研考室昨發布新聞稿指出,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修訂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明訂離島興建之國際觀光度假區內可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觀光賭場,而國際觀光度假區之設施應另包含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遊設施、國際會議展覽設施、購物商場及其他發展觀光有關之服務設施。
而針對觀光賭場之申請程序、設置標準、執照核發、執照費、博奕特別稅及有關監督管理事項,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另以法律定之。所以主管觀光之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委託恆業法律事務所針對觀光賭場從事專法研究,經參考國外之立法及專家學者意見,已具初步雛型,因為開辦博奕產業是屬重大議題,且事涉多元,在立法之前,特別訂於本(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在國立金門大學楊肅斌演講廳舉辦說明會,聽取地方人士對於這項法律草案設計的意見,希望透過集思廣益,凝聚共識,以利後續立法推動,所以歡迎各界人士屆時前往參加,表達意見。
本次博奕法草案是僅對博奕遊戲場之申請、設立、管理、稽控、稅收等提出制度設計之草案,還會到馬祖、澎湖等離島地區舉辦說明會,主要是聽取各界對法規設計意見,至於是否設觀光賭場,還是要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第一項所規定「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