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觀區土地可移作集村農舍利多
為保障民眾財產權並兼顧環境保育,金門國家公園邀請內政部營建署、金門縣政府建設局、金門縣地政局及福建省建築師公會,就特別景觀區土地發展權移出作為集村農舍之配合農地等相關配套措施進行研商,與會代表都認為可以兼顧財產權保障、環境保育公益及發展資源集中等目標,是環境生態、民眾權益和地方發展三贏作法。修正草案已辦理公開展覽,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即可實施新制,對計畫範圍特別景觀區土地權益人是一大利多。
金門國家公園表示,特別景觀區土地過去因佈雷受限軍事使用多年,排雷之後積極協調林務單位進行植被復育以涵養水土,並有部分民眾申請復耕作農業使用,考量環境復育價值,特別援引「生態補償精神」賦予特別景觀區私有農地,可移出發展權,併計至區外興建集村農舍,原地仍永久保留作為農業使用。特別景觀區彈性移轉概念並在去(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與李沃士縣長研商時獲得初步共識,草案業已報請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獲原則同意,一百年三月並完成公開展覽程序,將轉請行政院核定後即公告實施。
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自民國九十三年修訂後,金門興建農舍即不受農業用地最小面積○‧二五公頃之限制,並可跨計畫區併計集村農舍之配合用地,比台灣本島限制在同一計畫區更具彈性;過去金門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第二類一般管制區及管一外圍緩衝用地之農業用地,已有多筆移到金門特定區興建集村農舍的案例,原土地則永久保留作為農業使用,既保障民眾財產權、突破土地僵固性,又集中發展有利聚集經濟,是環境生態、民眾權益和地方發展的三贏作法。考量特別景觀區具備的環境生態價值,特別修正保護利用管制原則,賦予特別景觀區農業用地發展權移出,讓土地所有權人擁有財產權之彈性,相信對於促進地方產業集中發展有正面效益。
金門國家公園說明,這一項新措施在今年二月份公開展覽期間並沒有民眾提出異議,研商配套措施亦獲得參加會議代表一致共識,將併同保護利用管制原則草案其他修正內容(包括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取得之舊農地,新建農舍建蔽率自百分之十提高至百分之三十、農舍建築高度放寬至三層樓或簷高一○‧五公尺,總樓地板面積放寬至三五○平方公尺,與計畫道路境界線距離縮至八公尺等項),再請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就可以公告實施。
金門國家公園此次設計發展權移轉彈性機制,突破土地僵固性限制,力求與地方鄉親共謀金門永續發展,將可以保障居民土地財產權益及提昇整體環境品質,對塑造金門瑰麗遠景又往前邁向一大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