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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首例倪于媃遞補當選鎮代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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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選舉委員會開會討論金城鎮民代表倪于媃依法遞補案等,由主任委員李沃士縣長主持,他並與出席的委員握手致意,會後縣選委會並於縣府大門前公告欄張貼公告。(莊煥寧攝)

 金門縣選舉委員會開會討論金城鎮民代表倪于媃依法遞補案等,由主任委員李沃士縣長主持,他並與出席的委員握手致意,會後縣選委會並於縣府大門前公告欄張貼公告。(莊煥寧攝)

 金門縣金城鎮民代表會第10屆代表當選人李國泰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二審定讞,解除其代表職權,金門縣選舉委員會昨日開會決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公告由得票數最高落選人倪于媃依法遞補,為金門地方選舉史創首例。縣選委會並於昨日下午於縣府大門前公告欄張貼公告。
 金門縣選舉委員會昨日召開第134次會議,由主任委員李沃士縣長主持,委員張清忠、楊財祥、王林斌、林乃秋、翁正義(縣府人事室主任)、許志雲(政風室主任)、監察小組委員召集人王添富、總幹事翁伸金(民政局長),及縣選委會會務幹部出席、參與。
 原縣府社會局課長呂成發從本(四)月一日起接任金門縣選委會第一組組長,昨日主任委員李沃士也特別歡迎他加入縣選委會的行列,協助會務的運作。李縣長說,呂成發過去在省選委會、中央選委會的豐富歷練,必能對於本縣選委會的運作有很大的助益。他也對於會務幹部許朝枝十幾年來在縣選委會承辦各項選舉業務,選舉工作都進行得非常平順表示讚許。
 昨日會中並曾進行工作報告、上次會議執行情形報告、提案討論、臨時動議等議程。
 會中也討論「金門縣金城鎮民代表會第10屆代表當選人李國泰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不服上訴,並於100年3月1日具狀撤回上訴,故本件業已確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第74條第2項規定,由得票數最高落選人倪于媃遞補案,提請 審查決議。」一項提案。
 提案中也說明:一、依據金門縣政府100年4月14日府民自治字第1000022577號函、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3號民事判決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0年3月4日金分院昭民字第203號函及100年4月7日金分院昭民字第345號函辦理。
 二、本案金城鎮民代表會第10屆代表李國泰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第120條第1項3款情事,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判決「當選無效」提起上訴,嗣後上訴人李國泰於100年3月1日具狀撤回上訴,故本件業已確定。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解除其代表職權,自判決確定之日(即100年3月1日)起執行。
 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四、查金城鎮民代表會第10屆代表選舉候選人數14名,應當選名額11名(其中應有婦女當選名額2名)按各候選人得票數高低順序排列,得票數最高落選人倪于媃343票,達本會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當選人得票數(602票)二分之一以上,擬依規定公告遞補當選金門縣金城鎮民代表會第10屆代表。
 對於該項提案,主任委員李縣長也徵詢在場委員意見後,做成「照案通過」的決議,由本縣選委會依法公告遞補。再由金城鎮民代表會辦理遞補就職儀式。
 昨日臨時動議中,委員林乃秋也曾提到議員賄選案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應該立刻停職,取消其副議長及議員資格。
 呂成發指出,按法論法,議員停權屬於內政部職權,而且該案法院尚未完成二審,須依照法令規定來辦理。
 專精法律的翁正義委員提到,該項違反選罷法的案例分為民事、刑事二部分,當選無效的部分是屬於民事部分,這部分因為無人提當選無效,而賄選部分需由法院審議,目前該案的議員身分還在,只是不能參與開會、表決。
 由於是否停止議員公務員職權的行使,屬於內政部的權責,會中也決議進一步理解清楚(法令規定)後,再將委員的提議以「建議案」方式來向內政部提出。
 昨日會後,縣選委會並依委員會議的決議,由總幹事翁伸金與監察小組委員召集人王添富在縣府大門前公告欄張貼這項遞補公告,同時函監察院、中央選舉委員會、金門縣政府、金城鎮公所、金城鎮民代表會,並副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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