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資源回收形象改造環局訂補助原則
金門縣環境保護局為提昇資源回收站形象、改善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辦理「推動資源回收形象改造」補助,歡迎本縣各鄉鎮從事收集清除資源回收物行為之回收站(如社區、大廈、村里…等設置之資源回收站或回收點)於6月1日前向所轄鄉鎮公所提出申請,彙整後送環保局審核補助。
環保局指出,有關100年度金門縣「推動資源回收形象改造」補助原則,其中,補助項目包括材料費、維護費、業務費三項,材料費係指回收站及個體業者回收器具所需之硬體設施費用,如回收站標誌招牌、標示牌、隔板、貯物架、回收筒(箱、架)、資源回收相關器具(如三輪車、手推車、背心、帽子、手套、夾子…等)。而維護費為資源回收設施設置與整修、資源回收站外牆或圍籬之形象改善,如彩繪美化。至於業務費,則是指鄉(鎮)公所執行本項工作所需之相關費用或社區、大廈、村里等辦理宣導活動所需至於補助方式上,則分為下列幾項:
1、社區、大廈、村里等回收站應填具「資源回收站形象改造補助經費申請表」向所轄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由鄉鎮公所彙整後送環保局審核補助,其申請辦理本項工作其個案之補助經費以3萬元以內為原則;辦理資源回收工作得申請購置資源回收筒(箱、架),每個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整,廢乾電池回收筒,每個最高不得超過100元整,並應有預估金額及說明購置用途,以及辦理宣導活動所需之文具、宣傳單、海報、影印、底片沖印、音響租借、宣導品及宣導光碟拷貝等,其中前揭辦理宣導活動所需文具用品等以不得超過總經費之30%為原則,最高不超過1萬元。
2、同一回收站之補助以每年一次為限,六年不超過三次為原則;並以配合推動資源回收形象改造暨整合物業工作,導入個體業者從事資源回收工作之村里、社區、大廈為優先補助對象。
3、為使鄉鎮公所依實際需求及提昇補助經費效益,請以識別標示、外牆、區域配置及其他宣導看板、滅火器、安全標示設備、回收器具等設施及辦理本項工作宣導為主要補助項目;並得視轄內個體業者需求提具「鄉(鎮)公所推動形象改造補助經費申請表」申請補助;並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應有預估金額及說明購置用途,得以整體考量為原則,依實際需求酌予增減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整(註個體業者以提供輔導及提供回收機具方式辦理,不直接給予補助經費)
4、鄉(鎮)公所提供個體業者回收器具,應以從事資源回收工作為業之個體業者為原則,且以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之個體業者為優先對象。
5、鄉(鎮)公所應將輔導之個體業者造冊列管,願意配合輔導之個體業者其變賣之資源回收量可納入鄉鎮清潔隊之資源回收量計算。
6、為避免補助之硬體設施或提供之回收器具為補助或提供對象變賣牟利,失去本計畫原意,執行機關應採取必要預防措施,如簽訂合約、協議、切結書…等約定,或採持續追蹤使用情形之方式。
7、鄉(鎮)公所辦理本項工作時,應予加強及提昇舊有、新建資源回收貯存場之美化及管理部分。
8、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1個月內,提報回收成果報告書(執行前、中、後之照片)2份送交環保局備查。如未達應有成效者,則不具再申請補助之資格。
為了順利各項申請作業,本縣環保局也於23日邀集各鄉鎮公所代表,各社區理事長,總幹事,志工及個體業者等假環保局召開「金門縣資源回收形象改造工作宣導說明會」,會後也安排前往觀摩形象改造社區│塔后社區的作法。並鼓勵大家踴躍提出申請,共同來保護地區的環境,為下一代留片淨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