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貨車肇逃不到三小時被逮
金湖警分局昨天宣布破獲一宗肇事逃逸案。這起肇事逃逸案發生於前天中午。小貨車司機超車擦撞機車騎士後,因為沒有盡到停車報警及協助救護的義務,被警方以「公共危險」罪名函送地檢署偵辦。
根據金門縣警察局金湖警分局的說明,四月二十五日(前天)中午約十二時,分局獲報太湖路往太武山圓環發生交通事故,車禍處理小組員警到場後,發現現場僅機車騎士受傷,未見其他肇事車輛與駕駛人。
據機車騎士供述,機車騎士是與一輛小貨車發生擦撞,但小貨車並未停車,繼續往太武山圓環方向行駛,逃離現場。
為追查肇事者,分局長林文福指揮全部巡邏人員展開查緝,並調閱各路口監視影像,不到三個小時就查出肇事的小貨車,並通知蘇姓駕駛到場接受調查。
根據警方的調查,蘇姓小貨車駕駛與機車騎士都沒有酒駕;車禍的發生是因為小貨車超車時,沒有與同向的機車保持適當間隔。小貨車的車身雖然只是輕微擦撞到機車把手,卻造成機車滑倒,機車騎士手腳多處受傷並倒地不起,經路人協助報警送醫。
小貨車的駕駛向警方表示,他超車後曾從後視鏡發現機車倒地,但因自覺並未肇事而駛離現場。
警方由小貨車車身發現有新的刮擦痕跡,與機車把手上的刮擦痕跡相符,加上其他種種證據,都顯示小貨車涉嫌肇事逃逸,因此依刑法「185-4條」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以「公共危險」的罪名將小貨車駕駛函送金門地檢署偵辦。
金湖分局分局長林文福表示,車禍發生後,不論有沒有肇事責任,都應停車報警及協助救護傷患,以防範傷害擴大,這是法律規範駕駛人應有的義務。如果違反該項義務就與刑法肇事逃逸「公共危險」罪構成要件該當。
本案原本可以只是單純的過失傷害案件,因為肇事駕駛未停車處理,就又多加一件肇事逃逸的「公共危險」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