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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鄉親申辦不動產繼承縣府盼修法放寬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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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經提案,建請陸委會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以利金門縣早年身陷大陸之鄉親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
縣府指出,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不動產如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人者,應折算為價額,每人不得逾新台幣二百萬元;惟查金門縣因地緣關係,鄉親早年經常往返廈門,民國三十八年時局瞬變致身陷大陸,無法返鄉;又因素有「僑鄉」之稱,旅居東南亞謀生之鄉親,因遭逢當地國政局動盪不安,或排華而輾轉大陸定居,致成為大陸地區人民,此種身分轉變乃環境所迫,事出無奈,爰建請陸委會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以資補救。
縣府指出,本案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陸經字第0990001907號函覆,略以「本條文修正,事涉繼承法律關係安定性、繼承法則及民法規範,兩岸人民相互繼承權益之權衡,身分認定與轉換之法律效果、土地法規及土地登記實務作業等問題,尚須內政部、法務部、僑委會等相關機關,通盤審慎研議,整體評估」。
縣府並指出,依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修正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又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中央已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放寬不動產之取得,金門縣於終止戰地政務期間前身陷大陸地區之鄉親,考量其時空背景,宜請從寬處理。
縣府因此建議,金門、馬祖地區之土地,其登記名義人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故身陷大陸地區,而其全體繼承人均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建議放寬限制,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中增訂項次,由其全體繼承檢附相關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申請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不受該條文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以解決地區之土地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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