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未依法設置哺乳室衛局將開罰
為了維護婦女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的權利,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營業場所,依法應設置哺乳室;今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未完成設置者,衛生局將陸續開罰。
金門縣衛生局表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已經從去年十一月公佈施行;目的是為了維護婦女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的權利,並提供有意願哺餵母乳之婦女無障礙哺乳環境。
若相關單位或場所未能依規定設置哺乳室,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者,衛生局將會先進行勸導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將會被以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是由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11月24日公布;條例中的第5條是有關公共場所設置哺乳室的規定。根據條文規定,自今年(民國100年)11月24日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餵母乳,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否則將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哺乳室的應有設置及管理標準包括:靠背椅、有蓋垃圾桶、電源設備、可由內部上鎖的門扇、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例如:電話或子母鈴等相關設施)、洗手設施(例如:洗手台或乾洗手劑等)。
哺乳室要有明顯區隔的空間;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且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作成記錄。須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並作成記錄;須維持使用者之隱密性,並須有安全保護措施;光線要充足,要維持良好有效的通風,要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要指定專人負責。
若違反上述規定,衛生局將加以勸導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4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金門縣衛生局籲縣民共同接納及支持哺育母乳-支持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讓嬰兒可以被以「純」母乳哺育至少六個月,甚至可以持續哺乳到兩歲或兩歲以上。各政府機關、場所負責人則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的規範,以免受罰。
未符合條例規範,不需強制設置哺乳室的單位,為顧及哺餵母乳媽媽們感受,仍歡迎設置哺乳室。
若有相關問題,金門縣衛生局歡迎以電話洽詢。洽詢電話為「330697轉815」(聯絡人為黃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