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酒後不可騎乘電動自行車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點閱率:443

電動(輔助)自行車已開放上路,縣警局呼籲車主應戴妥安全帽後再上路,而且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路權規定行駛,而酒後亦不能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以確保車輛行駛之安全;另外,從大陸進口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未經審驗合格前不要行駛於道路上,既可避免危害行車安全,亦可免於遭警方之取締。
縣警局指出,針對本縣自大陸地區進口電動機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於未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俾利辦理登記、檢驗及領照或取得合格標章之前,該局呼籲地區販售自大陸進口之此類電動自行車業者應將此類車輛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後始能販售,也提醒民眾應避免將該類車輛騎上道路,除可避免危害行車安全,亦可免於遭到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舉發,處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酒後亦不可以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縣警局交通隊表示,根據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針對「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否為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動力交通工具」之適用範圍,統一進行釋示,「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若其推動是以電力作用,則此類車輛屬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動力交通工具」之適用範圍,意即駕駛人酒後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而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客觀事實發生,得檢具相關事證,送請檢察官偵辦。
縣警局局長蔡蒼柏呼籲民眾在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時應認明審驗合格標章,騎乘時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路權規定行駛,最重要的是要戴上並戴妥安全帽再上路,並且提醒地區用路人,酒後除不能駕駛騎乘汽機車外,一樣不能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以維行車安全,並可避免遭受處罰。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