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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召開都計委員會審議五項提案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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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政府昨召開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由縣長李沃士主持。(李增汪攝)

金門縣政府昨召開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由縣長李沃士主持。(李增汪攝)

 金門縣政府昨召開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審議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5、05、02第632次會議決議變4-18暫予保留案)(再公開展覽)等五項提案。
 「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昨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起至六時在縣政府第一會議室召開,由兼主任委員縣長李沃士主持,都委會委員李增財、唐明健、吳欽賢、陳彥仲、許中光、蔡天力、符宏仁、林德恭、陳朝金、梁又文、葉媚媚、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代表,及烈嶼鄉長洪成發、規劃公司等相關單位代表出列席參加。會中並針對三項提案及兩項臨時提案進行熱烈討論。
 其中,審議第一案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5、05、02第632次會議決議變4-18暫予保留案)(再公開展覽)。決議為:本案請提案單位依下列事項修正,俟細部計畫內容確定後,由縣府逕行核轉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免再提會討論:一、前次提送內政部95、5、2第632次會決議事項,相關回應意見建議以專章處理。二、計畫範圍調整及文教區變更之理由建議應再補強說明。三、計畫內原規劃10M之主要計畫道路,改為細部計畫層級劃設。
 審議第二案為擬定金門特定區(烈嶼鄉公所附近之原烈嶼國中用地、文教區、部分自然村專用區及農業變更案)細部計畫。決議為:本案請提案單位依下列事項修正後,並俟主要計畫經內政部審決通過後,併同公告實施。
 審議第三案為浯江飯店停車空間檢討提請討論案。決議為: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之1規定辦理。
 審議第四案為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申請案件都市計畫變更管制措施,決議為:1、申請案件經行政院核定為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自行政院發文日起一年內未向金門縣政府提出變更都市計畫申請者,縣府即不再受理其申請都市計畫變更,並請其送交行政院重新認定後再予受理。2、前述案件於申請都市計畫變更期間,將每季(三個月)定期追蹤變更進度,經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應修正者,除有特殊情形(如: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足以證明需長時間辦理之事項)者外,應自審議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修正,重新提交補正相關文件,逾期縣府將發文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儘速完成修正,經通知仍未完成者,縣府即發文否決其申請,並發文請行政院撤銷前開認定。3、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經縣府公告實施後,應自都市計畫公告實施日起一年內取得建築執照,並於三年內完成開發及營運,未依期限辦理者,除案件特殊經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者外,金門縣政府得於實地稽查後,發文勒令停工,並將其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
 審議第五案為變更金門特定區(金湖地區)細部計畫「金湖鎮區段徵收優先開發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開發期程容積獎勵認定,決議為:本案同意依地政局意見辦理,有關「土地產權移轉日」認定,土地標售部分以取得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準;原抵價地部分,以土地接管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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