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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社會勞動制度金門成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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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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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地檢署日昨邀集本縣各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人員舉行「100年度社會勞動機構教育訓練暨年度檢討座談會」,透過交流溝通,讓社會勞動制度的執行更為順利。(莊煥寧攝)

金門地檢署日昨邀集本縣各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人員舉行「100年度社會勞動機構教育訓練暨年度檢討座談會」,透過交流溝通,讓社會勞動制度的執行更為順利。(莊煥寧攝)

社會勞動制度於民國98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上路,至今已屆滿二週年,金門地檢署特別邀集本縣各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人員舉行「100年度社會勞動機構教育訓練暨年度檢討座談會」,了解當前社會勞動制度的執行現況及檢討社會勞動制度執行上的缺失,透過交流溝通的機會使此制度能更臻於完善,達到社會勞動人與社區雙贏的局面。
金門地檢署「100年度社會勞動機構教育訓練暨年度檢討座談會」,日昨假地檢署5樓會議室召開,由檢察長張金塗主持,包括地檢署書記官長孫國粹、執行科科長董秀珍、觀護人涂惠琴,及地區各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人員參加。
檢察長張金塗指出,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主要對象為以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之案件,皆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代替入監執行,是屬於刑罰的一種易刑處分,具有處罰的性質。而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者大都限於微罪犯罪者,這些聲請核准個案通稱為「社會勞動人」。而對於因身心健康關係,不適合提供社會勞動者,或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行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律秩序之情形者,檢察官得對個案裁量不准易服社會勞動。
他說,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主要理念為,對於非惡性重大、微罪、犯行較單純者,以提供無酬之勞動或服務,如:環境清潔、環境維護、社會服務等各種工作,做為刑罰的一種替代措施,使社會勞動人從消費者變成生產者,創造產值,回饋社會,既可維持其原有的工作與家庭生活,亦可減緩監獄人口壓力及避免因入監服刑而產生犯罪行為的學習及負面標籤化的不良影響等問題。
金門地檢署統計辦理社會勞動制度(98年9月至100年9月)總執行件數有23件(男19件,女14件);已結案有19件,當中撤銷件數有8件(其中6件因多次違規而撤銷,1件為履行期間未履行完成,1件為個案死亡),總完成時數8,863小時,總產值約1,477,167元(6小時折抵1天,1天折抵新台幣1千元),社會勞動制度機構總遴選機構有18個(政府機關佔八成三,公益團體佔一成七),已分派機構有9個,目前分派機構有3個,社會勞動機構對於社勞人所提供的服務滿意度達到九成四。
張金塗檢察長也希望此一社會勞動制度制度能持續、順利的推廣到金門地區各機關(構),達到社會勞動人與社區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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