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刻研訂國際觀光渡假區投資計畫審查辦法李縣長盼廣泛蒐集民意納入參考
縣長李沃士昨主持研議「國際觀光渡假區投資計畫審查作業辦法(草案)」會議。(李增汪攝)
金門縣政府昨就交通部觀光局委託澳門商科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研訂「國際觀光渡假區投資計畫審查作業辦法(草案)」,召開研議會議。縣長李沃士希望各局室把問題一一點出來,以彙整向交通部觀光局建議納入研究、規範或修正,才能避免日後吃虧的是地方政府。
縣長李沃士也表示,本案制度之規劃攸關產業之引進與否,是希望受觀光局委託的澳門商科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再擇期來金辦理說明會,以讓縣民了解,並廣泛蒐集民意。
會議昨日下午二時起,在縣政府第一會議室召開,由縣長李沃士主持,縣府各局室主管、府外局主官及金門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蕭永平等出席參加,並針對國際觀光渡假區投資計畫審查作業辦法制度(草案),提供諸多建議和意見。
金門縣政府研考室指出,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離島建設條例十條之二增訂離島觀光賭場之設置,條文共五項:(一)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明訂離島設置博奕需經地方性公投)。(二)前項觀光賭場應附設於國際觀光渡假區內。國際觀光渡假區之設施應另包含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遊設施、國際會議展覽設施、購物商場及其他發展觀光有關之服務設施。(明訂觀光賭場必須設於國際觀光渡假區「IR」內,「IR」應包含之設施)。(三)國際觀光渡假區之投資計畫,應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申請時程、審核標準及相關程序等事項,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公布之。(明訂投資計畫審查之授權條款)。(四)有關觀光賭場之申請程序、設置標準、執照核發、執照費、博奕特別稅及相關監督管理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明訂觀光賭場之請照、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五)依前項法律特許經營觀光賭場及從事博奕活動者,不適用刑法賭博罪之規定。(明訂觀光賭場內之賭博除罪化)。
研考室指出,本案「國際觀光渡假區投資計畫審查作業辦法(草案)」係交通部觀光局委託澳門商科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研訂,原訂於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到金門縣舉辦說明會,因故延期。緣金門縣政府之前表達不出席之立場,交通部觀光局請金門縣政府若有書面意見仍可提供。
研考室指出,博奕專法(草案)共一百三十六條,大多著重於賭場之管理,而本審查作業辦法(草案)共二十八條,係針對國際觀光渡假區投資計畫之審查規範,本辦法(草案)為離島建設條例十條之二第三項授權訂定,又與博奕專法有關籌設有其牽連關係,有關條文(草案)之修正意見,包括:草案條文之訂定,請加註說明欄位,以說明辦法條文研訂之意義及精神。並對相關條文提出修正建議,包括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四條等。
據了解,亞洲觀光博奕的情況,現階段在境內設有合法賭場的亞洲國家和地區,包含格魯吉亞、印度、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里蘭卡、土耳其、土庫曼斯坦、柬埔寨、韓國、寮國、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緬甸、尼泊爾、菲律賓與越南。此外,日本、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等地區,正考慮在境內准許合法開設賭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