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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申購公用地議員促勿刁難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議會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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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會臨時會昨日縣府財政局報告「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申請購回公共設施用地執行情形」時,對於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申請購回土地,但由於該使用分區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議員楊永立曾在報告台上貼上大字報表達不滿與訴求,他認為之前已有案例,縣府應該先將土地由民眾取回(購回),有需要再辦理徵收。議員陳滄江認為涉及民眾的權益,一切都要以民眾的利益為至上,依法行政才是政府該做的。
 有關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申請購回土地,鑑於該使用分區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可否先予受理申請,俟都市計畫變更其使用分區再續辦處分事宜,縣府曾行文內政部函示,內政部回函中指出「『::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修正施行之日起5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購回其土地。』::貴府(縣府)擬先受理,俟都市計畫檢討確定後再續辦處分事宜,尚無不可」。
 昨日議會臨時會聽取縣府財政局報告「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申請購回公共設施用地執行情形」時,議員楊永立昨日質詢時在報告台上貼上「40年代國軍是有牌的詐騙集團,100年代是為強取豪奪的政府」表達訴求。
 楊永立氣憤的說,該項規定不能98年間不實施,到了100年才來實施,怎麼可以到100年10月份才來說法不周延(民眾陳情)?縣府應該先還地(由民眾依法購回),有需要再來徵收。該還就還,不要刁難百姓,製造百姓的困擾。
 縣長李沃士指出,鄉親的權益擺第一,但公務人員在執行也有一定的困難點,縣政府不會拿人民的土地,縣府會在法的規範下去還,解決問題不是把問題擴充,會請財政局再來研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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