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刑度提高駕駛當心
鑑於酒後駕車肇事案件造成人員重大傷亡之慘劇,為遏制酒後駕車肇事案件之一再發生,立法院於日前三讀通過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刑度,縣警局指出,隨著刑度提高,爾後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現行犯將立即隨案移送地檢察署偵辦,提醒地區駕駛人切勿酒後駕車,以免於受罰。
縣警局指出,金門地區每年均有因酒後駕車造成之死亡車禍,去(九十九)年二件、今年也有一件,都造成無辜騎士或行人死亡,警方為遏制地區酒後駕車此重大違規行為所造成之重大傷亡案件發生,每月、每週、每日均會編排取締酒駕勤務,尤其週末前後、假日、連續假期、地區重大節慶等特殊日子,均會實施全縣同步擴大取締酒駕勤務,就是希望用實際執法行動來迫使駕駛人養成「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之習慣。
然而,還是有部分駕駛人抱持僥倖心態,於酒後仍執意駕車,而發生車禍甚或造成人員重大傷亡,台灣地區也是如此,所以,為了有效遏制酒駕的違規違法行為,立法院於日前三讀通過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修正案「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至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將刑度大幅提高,希望藉由罰則的提高,有效降低駕駛人喝酒開車之不良習慣。
縣警局表示,隨著酒駕公共危險罪罰則提高以後,針對現行犯之移送也有重大變革。由於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單純酒後駕車遭警方當場攔停舉發移送案件,因屬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所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但書規定;惟該法條業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提高罰則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無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亦即爾後查獲之公共危險罪現行犯均須隨案移送,於警察機關製作詢問筆錄、照相及按捺指紋後等調查作業告一段落後,立即將現行犯連同所製作文書遞解至地檢署。如此一來,駕駛人恐需留置至案件調查移送告一段落後始能離開返家,也會造成駕駛人之不便。
縣警局局長蔡蒼柏也再次呼籲地區駕駛人要有「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指定駕駛」等交通安全觀念,除了可免於受罰外,也才能「快樂出門、平安回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