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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陸電動機車檢驗才能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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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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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民眾或廠商自大陸進口電動機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根據金門縣政府建設局初步統計,每月平均約有二十輛左右。由於這些電動機車應經檢驗合格才能上路,金門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日前就在金門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中提案,建請建設局輔導地區民眾或廠商自大陸進口電動機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儘速依規定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審驗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以合法上路及維護行車安全。
金門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提案指出,鑑於地區部分民眾或廠商自大陸進口電動機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數量日趨增加,為使渠等車輛能夠就近於地區辦理安全審驗,以合法上路,金門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業於去年函請交通部協助解決,惟經交通部函復略以: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等規定,金門縣相關行政機關(構)若要受理審驗自大陸地區進口電動機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需先向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及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等審驗機構,提出申請檢測機構認可後,即得依據認可證書所載辦理電動機器腳踏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之檢測作業;惟金門縣相關單位現無此設備及人力,故仍無法於金門縣就近辦理審驗。
交通警察隊指出,另依內政部警政署函轉法務部解釋:酒後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而不能安全駕駛者,仍可視個案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偵處,地區仍不乏有酒後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之情形,併此敘明。
交通警察隊並指出,是故,建請金門縣政府建設局於受理地區廠商(或民眾)申請自大陸地區輸入電動機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許可證明書時,告知「未經檢測及審驗合格,申領牌照或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不得行駛於道路,及酒後仍不能騎乘該類車輛上路」;另輔導廠商依據「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五條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向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或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等審驗機構申請電動機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於檢測及審驗合格後,申領牌照或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以符現行之法制規定,及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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