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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漁船撈過界最高可罰鍰50萬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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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經三讀通過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未來大陸漁船若越界捕魚,可處新台幣五萬到五十萬元罰鍰。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不能進入台灣地區及水域,然而對違反規定的船舶,僅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進行必要防衛處置,沒有行政罰的規定。
而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新增規定,大陸船舶如果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並經主管機關扣留,可處船舶的所有人、營運人、船長或駕駛人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不過考量漁船越界捕魚的違法情節和不法獲利通常低於一般商船,因此規定如果船舶是漁船,則處五萬到五十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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