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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春節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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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妳)知道嗎?根據勞委會表示,依勞基法第三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本年度為一月二十二日至一月二十五日)係勞基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如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委會指出,又該等國定假日如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三十六條所定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休息之例假,應於翌日補假一日,至其翌日如亦屬前開休假日,可遞延於休假日之次日或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日補休之。根據勞委會強調,按日或按時計薪的勞工,也有上開規定的適用。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農曆春節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具感恩及全家團圓的重要意義,大部分的民眾多利用此假期返鄉與家人、朋友團聚及聯繫感情。但近年來,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
 而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至於,事業單位本(一百零一)年度春節期間如欲比照公務人員之行事曆作息,可於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將部分休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實施,惟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勞委會特別指出,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但也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舉例而言,今(一百零一)年的農曆正月初一為星期一,原約定每周二、四出勤的工作者,農曆正月初一當天本無出勤義務,不生給假或給薪等問題;但是如果該等勞工應雇主要求出勤,即應按平日工資數額給付兩倍的工資。
 至於原約定每週一、三、五出勤的工作者,本年農曆正月初一當日即可休假,工資照給;其同意出勤者,另加給一日工資。此外,勞委會同時提醒,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基本工資已調整為每月一萬八千七百八十元,每小時一百零三元,在給付假日(出勤)工資的同時,也應注意符合基本工資之規定。
 勞委會呼籲,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絕不容許有違規脫法的情事。雇主如違法,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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