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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執照換發辦法經修正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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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公告修正「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配合技師法已將執照效期由四年修正為六年的規定,自明(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技師申請換發執照所須訓練積分由原來二百分修正為三百分。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因應技師法將執照效期由四年修正為六年的規定,已主動發函通知已領有四年執照的技師,適用六年效期的新規定,無須再申請換發執照。
 而本次修正「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雖然是配合執照效期延長比例而修正訓練積分,並未增加技師負擔,但為充分維護技師執業權益,該辦法特別針對領有於一百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生效日前已逾四年效期執照的技師,可有二年緩衝期,只要在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以前申請者,僅須檢附二百分訓練積分,就可申請換發六年效期執照。
 工程會指出,本次「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全文修正,其修正重點還包括執照每增加一科技師科別應增加的訓練積分,由一百分修正為一百五十分,另為達到簡政便民的政策目標,簡化申請文件,爾後申請無須檢附戶籍謄本,所須照片張數由四張減少為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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