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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回酒駕車罰鍰可分期繳納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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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警局針對去(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份止地區酒後駕車所代保管逾期而未領回之汽機車,進行公告催領等程序,該局指出,對於初次酒駕違規未肇事之違規人,如因經濟等因素無法一次繳納罰鍰者,可依規定向監理所申請分期繳納,於核准並繳納第一期罰鍰後,即可持罰鍰收據向警察局臨時保管場領回代保管之汽機車。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為使違規分期繳納制度更能兼顧考量民眾實際必要之需求,交通部、內政部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四條,並自去年三月一日起生效實施,允許初犯且未發生交通事故之酒駕違規駕駛人,於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即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
 為了解決酒後駕車駕駛人消極性地不繳納罰款,縣警局已針對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份止地區酒後駕車所代保管逾期而未領回之汽機車,進行公告催領等程序,籲請違規駕駛人尚未繳納罰款領回車輛者,如因無法一次繳納罰鍰者,如符合新修正後之規定者,可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後領回車輛,以免得不償失。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酒後駕車需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需繳清罰鍰後始得領回車輛等規定,並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實施,根據該局統計資料顯示,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份止因酒後駕車代保管之車輛,大部份違規人均依規定繳納罰鍰及保管費用後即領回車輛,但是還有少部份駕駛人抱持僥倖的心態,拒繳罰款及保管費,至今尚有數輛汽機車未領回,尤其以機車未領回者居多。
 交通隊表示,分析機車尚未領回之原因,有可能是機車折價後之金額比罰款還低,駕駛人乾脆罰款也不繳,索性機車也不要了。但是,警方要提醒這一類抱持此心態之駕駛人,罰款是一定要繳納的,只是早晚及繳納多少的問題,因為,監理裁決單位將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行政執行法等規定針對未繳納罰款之違規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交通隊說,針對逾期未領回之車輛,車主應儘速繳納罰款及保管費等後,持車輛相關證明等辦理領回車輛,逾期仍拒不繳納領回者,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及金門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辦理公告拍賣車輛,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應行繳納之罰鍰、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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