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怠速逾三分鐘應熄火明起勸導
機動車輛於道路、公私立停車場等場所,停車怠速超過3分鐘者,應關閉引擎。 (莊煥寧攝)
立法院院會於100年4月8日三讀通過修訂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的提案,增訂怠速停車時間過長之汽機車應熄火相關規定,環保署研訂相關管理辦法及罰鍰標準,並自下(3)月1日起實施,前3個月將先進行勸導及宣導,但從6月1日起,如車輛停車超過3分鐘未熄火將開罰,環保署呼籲車主養成停車即熄火習慣,共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
本縣環保局指出,環保署已參考國外案例及縣市環保局執行經驗,研訂「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草案),於去(100)年11月7日辦理草案條文預告,11月23日召開公聽會,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及地方環保機關討論,並依據各單位所提供之意見進行修正。
依環保署所訂「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規定,所稱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但不包含電動車輛。
機動車輛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一、公私立停車場。二、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三、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符合下列情形,有停車怠速之必要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一、作業中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二、裝載或卸貨中之冷凍車或冷藏車、碼頭進行裝卸貨櫃之貨櫃車及作業中之新聞轉播車。三、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四、計程車於排班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之前三部排班車輛。五、因交通管制、道路壅塞或交通事故致停車怠速於行駛道路中之機動車輛。六、其他特殊情形或車輛,經主管機關公告者。
而「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分別為:一、機器腳踏車: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二、小型車:處新臺幣三千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三萬元。三、大型車:處新臺幣五千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六萬元。環保局表示,停車怠速熄火,不僅維護民眾健康、節省油料,對提升環境空氣品質亦有相當的助益,環保署訂定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罰鍰標準並非以處罰民眾為目的,而是希望大家養成停車熄火的生活習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