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鐸獎金門初審後將推薦二名參加決選
教育部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業精神,所辦理的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今年初審推薦日期,自即日起到三月三十一日止,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應儘速向所屬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提出推薦。金門縣辦理初審後,將推薦二個名額報教育部參加決選。
依教育部所訂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規範,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稚園、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推薦基準:(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三)特殊條件,過去年度曾獲頒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等獎項之一者,得優先推薦。(四)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1、曾體罰學生。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6、於不適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8、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推薦及評選作業,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屬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提出推薦。各受理推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得聘請校長、教師、家長、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或曾獲頒第三點第三款所列獎項之教師組成評審小組;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評選標準,由初審機關定之。
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於受理推薦後辦理初審,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各縣市教師員額數比例訂定表所列推薦名額排定推薦優先順序後,報教育部辦理決審。而國立大學附設小學、幼稚園併由各縣市遴選推薦。
決審則由教育部敦聘具有社會聲望、公正、專業素養人士或曾獲頒師鐸獎者組成遴選小組。小組審議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就推薦人選之相關資料及人員進行查核或訪談。辦理決審時應邀請初審機關(單位)代表列席說明。教育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
而師鐸獎之表揚人數,每年以不超過七十二人為原則,各縣市至少應有一人獲選,獲獎者併當年度舉行之資深優良教師表揚大會接受表揚。
獎勵及表揚方面,獲師鐸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教育部頒贈師鐸獎獎座一座、獎狀一幀,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核予記功一次。獲師鐸獎者由承辦單位安排出國考察,教育部補助每人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得獎事蹟編印專輯。至於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推薦而未獲選參加全國表揚大會者,以部長名義頒給獎狀一幀,由各該機關(單位)自行表揚並核予嘉獎二次,以資鼓勵。獲師鐸獎者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理念傳承相關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