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漁船越界作業海巡祭新法開罰
金門海巡隊取締了越界的「閩龍漁3033號」;這艘漁船,成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新增條文開罰的首例。(張建騰翻攝)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新增的第80條之1條條文已於三月二十一日開始施行;施行日當天晚上,金門海巡隊在大膽島海域取締了一艘越界大陸漁船-「閩龍漁3033號」;這艘漁船,成了新增條文開罰的首例-將被處罰新台幣五萬元。
前天(三月二十一日)晚上九時左右,金門海巡隊(第九海巡隊)的PP2006艇及PP2023艇在大膽島外零點二浬處進行「威力掃蕩」勤務時,發現大陸籍漁船「閩龍漁3033號」非法越界作業;雙艇立即執行登檢,取締了大陸籍船長高下遼等五人,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新增第80條之1條條文帶回金門海巡隊偵處。
根據金門海巡隊的說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新增的第80條之1條文已經由行政院核定,自今年(101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施行當日,被查獲的「閩龍漁3033號」,被依新增條文處罰新台幣五萬元罰鍰,並成為新增條例正式施行後,被科處罰鍰的首例。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新增第80條之1條的條文內容如下: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船舶為漁船者,得處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處罰。」
金門海巡隊第一組主任吳科鋤表示,新增條文實施之後,若被取締並處以罰鍰的大陸漁民不能繳交罰鍰,最多可以被留置三個月。
上述新增條文的施行,是為了強化防杜大陸船舶越界的實效。過去在新的條文未實施前,對於越界大陸漁船,只能扣船、扣網、留置人員,並在查明沒有其他不法的情況下放行;新的條文實施之後,海巡隊「得」對越界漁船開罰懲處,希望能達到嚇阻的效果。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新增的第80條之1條條文是在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通過;自新增條文通過之後,金門海巡隊就開始發送宣導單給越界大陸船舶進行宣導;在正式實施之日,金門海巡隊則實施威力掃蕩,藉以宣達捍衛轄區海洋資源的決心。
海巡隊表示,為了維護金門的海域資源、海上秩序,杜絕海上走私,海巡隊將持續性地辦理不定期的掃蕩勤務;民眾,若發現不法,或需要海事服務,可利用海巡「118」免費報案電話,或透過台灣區漁業廣播電台通報,海巡署將立即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