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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離島條例購回公有地遭遇困難楊應雄召開協調圖謀解決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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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籍立法委員楊應雄國會辦公室發布新聞稿表示,針對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申請購回公有土地案件涉法規適用疑義,立委楊應雄於昨日上午假立法院召開協調會,邀集法務部、金門縣政府地政局及財政局等單位出席參加,共同商議解決之道,也將於近期親自前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拜會研商及院會提案,以徹底解決該問題。
 楊應雄國會辦公室昨發布新聞稿表示,日前因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申請購回公有土地案件,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去年五月文示,該條例第9條並無明文排除國有財產法之適用,應依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小組第60次會議決議,由土地管理機關確認無公用之必要,先行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再行辦理出售。
 楊應雄也指出,內政部營建署則認為該條例第9條尚無規定得不受都市計畫法第53條規定之限制,民眾申請購回都市計畫之公有公共設施用地,在未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前,如先行處分出售,將違反都市計畫法第53條及行政院76年1月21日(76)財字第1230號函示規定,因此造成目前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無法順利購回土地。
 金門縣政府表示該條例第9條第1項特別規定於符合該條項所申請購回之要件時,得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購回,究其性質非屬一般公有財產之處分,而係類似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第1項及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之徵收土地收回權。
 楊應雄在協調會中表示,這些民眾土地早期因軍事上的需要,遭強行徵用、強迫徵收,處於無奈被迫的不公不義狀況下,長期被軍方使用,如今只是將自己原有的土地取回,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就是為解決本案而訂。去年五月前已有部分民眾依該條例購回土地,現卻因行政機關片面解釋而停止,造成民眾的不便與強烈不滿,與該條例立法之精神有所背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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