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逃李姓男子兩罪究辦
李姓男子酒後騎乘機車沿途搖擺不穩,遇到警方攔檢,為躲避警方掉頭加速逃離,途中還撞上另一位機車騎士,他不但未停車察看被撞者傷勢,反而再次逃逸,經金城警分局金城派出所警網圍捕逮獲施以酒測,其酒測值高達0.96MG/L,警方將他依公共危險罪、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等罪嫌究辦。
金城派出所指出,嫌疑人李○○(43歲、金門籍)於前天中午12時30分許,酒後騎乘機車途經金城鎮民族路、莒光路口時,因不勝酒力,沿途蛇行、搖擺不穩,明顯已不能安全駕駛,警方趕往現場協助交通管制,於路口執行交通疏導的金城所警員鄭勝男欲上前攔查,李嫌看到警方心虛,立即轉身加速逃逸。
警方為防杜李嫌因酒駕造成其他用路人的危害,便通報線上警力圍捕攔查蒐證,為閃避警方的攔查,李嫌途經中興路、光前路口時不慎跌倒,又立即爬起逃離,隨後在民族路216巷口214號旁不慎與李姓民眾發生擦撞。
警方說,撞人的李嫌非但未停車察看對方的傷勢,反而又再次逃逸,其機車開到珠浦南路許氏宗祠右旁小巷時因無法通行,遂將機車棄置後往巷弄內徒步逃逸,而金城所警員鄭勝男沿途追捕至中興、光前路口前將該嫌逮捕。
而趕到現場支援的警網協助將李嫌帶返派出所偵辦,警方針對李嫌施以酒測,發現其酒精濃度測試值高達0.96MG/L,已構成公共危險罪、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全案移交金城分局車禍處理小組續辦移送。
金城分局分局長陳春周表示,據法務部統計,從2009年起,近三年觸犯《刑法》185條之3的案件每年6萬多件,真正起訴的只有近2千件,無法真正達到遏制之效果,為降低酒駕肇禍傷亡人數,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案,加重酒駕刑責和罰則,並已公布實施,對於酒後駕車的刑責,最高可處2年以下徒刑,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而酒駕致人重傷,最高可處5年以下徒刑;致人於死,最高可處7年以下徒刑。而且刑法第185之4 條中也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春周也強調,警方將賡續加強取締酒駕違規,以維護地區交通安全,也再次呼籲民眾,務必要有「指定駕駛」、「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等交通安全觀念,不要心存僥倖心態,以免酒後駕駛肇事,害人又害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