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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公告「權利主體不明土地」共117筆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寧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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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地政局這幾年進行地籍清查,今年四月依法清理公告「權利主體不明土地」共有一百一十七筆,公告期間自4月24日起至101年7月23日止,為期三個月,地政局籲請相關利害關係人在一年內檢具證明文件提出辦理更正登記,不過如果沒有人辦理更正登記,就會辦理標售,沒有人標售就會登記國有,而佔有超過十年以上,可以有權優先購買。
金門縣地政局指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33條規定,清理本縣19萬餘筆土地、其中「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登記之土地權利」計117筆。公告日期自101年4月24日起至101年7月23日止計90日,並為期一年受理申請登記。
地政局長林德恭表示,「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97年7月1日施行,其立法之目的為解決早期人民不諳法令或主管登記機關人員素質良莠不齊,致使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等地籍問題,希望透過地籍清理條例的執行,達到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目標。內政部為推動執行此一政策,擬定六年期計畫(民國97年至102年),採分期分類清查辦理,本(101)年度清理「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登記之土地權利」,亦即在地政局的地籍登記資料中,土地登記名義人不是一般自然人、亦不是經核准成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也不是經合法登記之寺廟宗教團體,亦即「權利主體不明者」,此類土地如「北建會」、「西門共有」、「享房公園」…等,自早期43年本縣開始辦理總登記或經補辦登記後,權利登記主體即不明,無人能主張土地權利,土地亦無法合理充分使用。這117筆土地經公告後在受理申請登記期間內、相關利害關係人應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向地政局申請更正登記,以釐整地籍,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另依本條例第11條規定,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經公告後之土地屆期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者且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判決、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但相關權利人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暫緩代為標售。受依本條例第12條規定,經代為標售之土地,原地上權人或典權人或永佃權人、基地或耕地承租人、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或是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10年以上且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地之占有人,依照順序有優先購買權。然地籍清理並非以標售為主要的目的,在標售前地政局需先行完成調查、現勘及再通知權利人及利害關係人等行政準備作業,藉由現場勘查時加強查訪村里鄰長及現使用人,主動發現相關權利人,並協助其提出申請登記。另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代為標售的土地在決標前、或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登記國有前,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應予受理權利人依規定申請登記。因此地籍清理的主要目的是在於發現真正權利人,敦促辦理更正登記,以釐整地籍,並非「政府以標售來清算私有土地」。
近來地區經濟及建設穩定成長,土地交易市場熱絡,土地成交價格一日三市,且有很多土地是海外鄉親委託宗親代為管理使用,以標售方式解決土地問題恐引起鄉親不滿與恐慌、亦更加引發土地行情飆漲的疑慮,因此地政局將會審慎評估是否辦理標售作業,於地政局辦理「地籍清理業務執行情形專案報告」,縣長亦明確裁示「現階段應積極辦理清理及維護產權正確,致有關標售作業衝擊太大,必須謹慎處理」,地政局據以將本條例之「清理」與「代為標售」作業分開執行推動,以「清理」為作業之重點。致於「代為標售」將視土地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地方發展需要情形、社會大眾輿論及專家學者意見,審慎評估再慎重研議是否辦理、若辦理標售亦謹慎選擇標售之土地標的。邇來,地政局頃接旅居海外鄉親反映,常常接獲「102年海外鄉親土地將被政府拍賣」訊息,引起華僑間疑慮與不安,地政局也利用這個機會慎重澄清是不正確的。
地政局特別呼籲提醒大家,隨著時間世代更迭,土地權屬關係因繼承因素將更加錯綜複雜,民眾所有或代為管理之土地,權利主體若有記載不明之情形者,應主動積極清理,以維護自身土地權益。
相關訊息皆置於地政局網站http://land.kinmen.gov.tw之地籍清理專區。歡迎民眾隨時上網查詢,若有問題歡迎於上班時間隨時來電321177分機104,地政局將會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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