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民進黨提案修正
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強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土地者,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修正條文規定購回土地之申請年限,於今(一○一)年六月三日到期,仍有許多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於期限內申請返還,議員陳滄江在縣府地政局局長林德恭等官員協助下,研提將修正草案交由民進黨立委李應元於六月一日領銜提案,並獲得陳明文等二十一人連署,陳滄江表示,本修正案如能在立法院通過後,將會讓整個法律案件更趨合理性,對地區鄉親的幫助將更大。
議員陳滄江認為,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自民國八十九年執行以來,民眾迭有反映其私有土地早年因軍方迫於時局急需遭強制徵收(購),且僅以象徵性之青苗補償補貼土地所有權人,且未經法定程序辦理移轉登記,諸如所有權人旅居台灣或海外華僑、甚至已過世者,卻由在金親友於未經授權或委託情形下,逕於土地(青苗)補償清冊簽章代領即完成土地移轉程序。政府雖立法還地於民,卻於離島條例中規定,民眾需以公告地價向政府申請購回,且申請購回程序繁瑣,復有原土地所有權人亡故,後續之繼承因素造成土地購回更加困難。
陳滄江表示,此次民進黨版的修正意見,希望讓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的位階高於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都市計畫法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其次是,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原條文第二項規定,申請購回土地,經審查合格通知後,需於三十日內繳價,否則視為放棄,此次修正也希望將此嚴苛規定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