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拒酒測可吊銷所持各類駕照
針對駕駛人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並表明拒測的情形,縣警局交通隊指出,警方可以依據現場狀況,輔以相關佐證資料,以涉嫌「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現行犯將駕駛強制帶回警察機關製作筆錄,移送地檢署偵辦;而且,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吊銷其駕照,除了三年內不能考領駕照外,並吊銷所持有各級車類駕照!酒後駕車之駕駛人決定拒絕接受警方酒測時,一定要慎重,以免得不償失。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在警方加強取締酒後駕車違規勤務密度下,地區駕駛人酒後遭警方攔下來,因為害怕遭移送法辦,而遭警方以拒測製單舉發,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拒測之罰則是處罰新台幣陸萬元整,駕照吊銷三年後始能再重新考領駕照;且依同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交通隊表示,依據上述的交通法條文規定,意即駕駛人拒測後,除吊銷違規當時所駕駛之車輛駕駛執照外,尚包含駕駛人持有之各級駕駛執照,換句話說,吊銷之後,駕駛人即不能再駕駛任何車輛。而此處所指「拒測」係指酒駕違規駕駛人於遭警方攔下時,警方欲對駕駛人實施酒測時,駕駛人採取積極拒測(明確表明不接受測試)或消極不配合(舌頭抵住吹嘴、未吹氣、或未依員警指導方式吹氣等致酒測器無法分析等)。
交通隊並指出,依據該局統計資料顯示,地區今年以來,已有八件因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而遭警方以「拒絕酒測」製單舉發,此比例較以往為高,但是,拒測後果非常嚴重,而且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第六九九號解釋文,也說明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有各級車類駕照之處罰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因此,酒後駕車之駕駛人於要決定拒絕接受警方酒測時,一定要慎重,以免得不償失。
縣警局局長蔡蒼柏指出,駕駛人要避免遭到警方取締或移送法辦,並且可以「快樂出門、平安回家」的方式,就是要遵守交通法規,並確實養成「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指定駕駛」等良好駕駛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