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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風災戶減稅應於30天內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董森堡/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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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颱風災損也可減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颱風時常造成地區不小災情,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特就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災害損失減免規定,提醒納稅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在綜合所得稅方面,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另外在營利事業所得稅部份,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至於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得申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而在貨物稅方面,凡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申請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此外,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該所並指出,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各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請至北區國稅局網站(www.ntx.gov.tw)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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