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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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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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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報昨日報導本人涉浮報旅費案判刑,特聲明如下:本人於金門縣警局服務期間,93年奉李縣長指示請縣議會莊議長同行赴奧地利考察,依各縣市長、機關首長出國考察之習慣均攜帶一名秘書隨團出國,由公款支付其旅費,當時由於縣警局出國預算不足,又未簽請李縣長動支預備金支付出國旅費,本人乃將李縣長、莊議長本可報支商務艙機票款購買經濟艙而以商務艙報領商務艙機票款,將溢領之機票款支付同行擔任李縣長、莊議長隨行秘書之李縣長夫人、莊議長夫人之旅費。而94年李縣長率團訪問約旦,95年赴波士頓開會,兩次報支之旅費與93年度赴奧地利相同,報領支之機票款與93年赴奧地利相同,全部用於公務支出,分文未進入本人之口袋,本人將依法上訴,不信公平正義喚不回,讓司法還給本人清白。
聲明人:陳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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