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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簡化救護證明核發流程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寧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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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行便民服務新措施,金門縣消防局自即日起簡化救護服務證明核發流程,民眾在各地消防分隊送件申請後,可以當場取得救護服務證明。
消防局表示,民眾接受消防局的緊急救護服務後,可能因為辦理保險理賠、請假或法律訴訟等原因,需要申請「救護服務證明」,消防局原本的救護服務證明核發流程,民眾送件申請後無法當場立即取得救護服務證明,需再跑第二趟領取或由消防局以郵寄方式寄達;有鑑於此,消防局簡化救護服務證明核發流程,推行便民服務新措施「授權分隊核發救護服務證明」,自即日起,民眾在各地消防分隊送件申請後,可以當場取得救護服務證明。
消防局指出,民眾申請救護服務證明應攜帶申請人及傷病患的身分證及私章(可用簽名代替),前往各地消防分隊或利用傳真、郵寄方式申請,表格可到消防局網站(http://www.kfb.gov.tw/)「服務案件申請-檔案上下載」下載或到各地消防分隊索取。這項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消防局說,這項便民服務新措施可大幅節省民眾寶貴時間及奔波往返辛勞,消防局鼓勵民眾善加利用,但若民眾欲申請其他縣市消防局執行之救護服務證明,礙於本縣消防局無權限可核發其他縣市消防局執行之救護服務證明,本縣消防局可幫忙聯繫執行救護之消防局,並提供必要協助,但民眾仍應向執行救護之消防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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