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岔路事故多〉警局持續宣導絕對路權
地區六月份道路交通事故計五十五件,其中於路口發生的就有三十六件,佔了百分之六十五,鑑於近來岔路口交通事故有日愈增加趨勢,發生後常有駕駛人分不清楚誰應該擔負較多的肇事責任,再加上上個月於環島南路路口發生一起疑似行經路口未遵守路口路權規定之死亡車禍,所以,縣警局昨再度呼籲地區用路人行經路口時應遵守路口路權規定,以維自身安全及權益。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機車行經無號誌路口判斷路權優先之順序為,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且係採絕對路權方式實施,而早期之「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之規定已經刪除,即汽機車駕駛人行經無交通警察指揮或無號誌路口,又無法分辨幹支道者,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並依據此絕對路權規定,供鑑定委員釐清肇事責任有無之參考。
依據交通隊統計資料顯示,地區六月份道路交通事故計五十五件,其中於路口發生的就有三十六件,佔了百分之六十五,就其肇事原因分析,以行經路口未依規定讓車就佔了百分之二十八為主因,其次為應減速未減速。
縣警局指出,依據現行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交岔路口路權規定,在設有號誌之路口應依號誌之指示行駛,倘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在有設置「停」、「讓」標誌、標線或閃光號誌等劃分幹、支道者,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而未設置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道者,少線道者應讓多線道車先行。至於未劃分幹、支道者,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時,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並需保持路口淨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