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土地代管規範縣府達成四項結論
金門縣政府民政局昨邀集地政、稅捐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議,集思廣益研商「金門縣旅外僑民人別確認自治條例」其「證明人務必有原土地代管人或代表參加」規範事宜,將由各相關單位就業管作業檢討修訂兼顧「代管人」之作為,也兼顧僑民權益。
這項協調會於昨日下午二時,假縣府四樓會議室舉行,由民政局長翁伸金主持,地政局長林德恭、民政局專員林志國、法制室課長蔡明輝及稅捐處等人員與會,就僑民人別確認證明將土地「代管人」納入規範之可行性,從僑民人別、地政、稅捐及法制的各層面進行討論,期回應輿情及謀求合理的規範。
與會民政、地政、法制及稅捐等相關單位人員充分討論後,認為考量土地代管人依法並無物權,甚有與土地所有權人產生利益衝突之情況,也檢視現行法律位階,對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法律規範甚明。
經過研商達成四項結論,由各相關機關單位就各業管作業,檢討修訂兼顧代管人之作為:
(一)、於「金門縣旅外僑民人別確認自治條例」之「證明人」規範,除原訂之「年齡相當、八親等以內具親緣關係」外,增加「土地代管人」作為「證明人」之一。
(二)、另於上開自治條例核發之「證明書」內,加註持證人負有通知土地代管人責任之教示文字。
(三)、併請稅捐處受理土地移轉之查欠作業時,於代管人資料可得確認下,研議先行通知代管人,即繳稅人。
(四)、請地政局亦行檢討「金門縣地籍整理自治條例」,研訂兼顧僑民權益及代管人之條文。
由於對土地「代管人」是本縣特有的情形,法律對於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有明確規範;於土地「代管人」與原土地所有權人間,若有債權債務的關係,與會人員也認為可循法律途徑解決外,代管人規範也將繼續檢討補強,期兼籌並顧及合法。
縣府民政局表示,金門旅外僑民人別確認案件審查程序,依自治條例規定,由申請人送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經公所派員訪查後,填具調查表,初審後層轉縣府(民政局戶政課)複審;俟召開委員會議審議核准後發給證明書。其中「證明人」由申請人(或代理人)覓具適格者擔任之,並由證明人切結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