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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上路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寧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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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內政部已完成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簡稱實價登錄)之立法工作,即日起,包括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之買賣案件、委託仲介業者成交之租賃案件,以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代銷的成交案件,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申報作業,呼籲需申報之民眾或業者應注意時效,以免受罰。
100年12月30日總統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地政士法第26條之1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有關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相關條文之施行日期,業經行政院核定為101年8月1日。考量行政部門雖已於6月間於全國各地,對不動產業者及各地方基層同仁舉辦教育訓練密集宣導,受理申報作業已充分準備;惟為利社會各界更加熟悉實價申報登錄制度,讓新制上路更順暢,因此核定8月1日正式施行。
金門縣地政局指出,自8月1日起以下3種案件需要申報登錄:1.地政事務所所收買賣登記申請案件。2.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簽定租賃契約書之案件。3.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簽有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成交案件。
地政局表示,8月1日正式施行實價登錄後,不動產成交案件之權利人(買賣案件之買方)、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必須在買賣案件辦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簽訂租賃契約書後或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買方如有委託地政士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地政士代為申報,買方不必申報。買方未委託地政士辦理登記,但有委由不動產經紀業(房仲業者)居間或代理成交者,則不動產經紀業者申報,買方不必申報。若是買賣雙方沒有透過任何中介管道自行成交,則需由權利人(買方)進行「實價登錄」申報。預售屋案件,則由不動產經紀業,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後30日內,負責申報。不動產經紀業者居間成交之租賃案件,在訂定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應申報登錄。
至於申報方式,為便利民眾申報,申報人可以至地政事務所填寫實價登錄申報書申報,或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至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https://clir.land.moi.gov.tw/cap/)網頁進行申報;如不採網路申報,亦得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就近於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報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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