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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推動試辦修復式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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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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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推動試辦「修復式司法」,金門地檢署指出,「修復式司法」的意義,是期望透過讓加害人與被害人互相對話,讓被害人真正走出傷痛,並讓加害人認知其罪行造成的傷害,真誠地認錯悔改、承擔責任,減少將來再犯罪的可能。
 金門地檢署指出,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讓與犯罪有關的當事人聚在一起,說出自己感受,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並共同處理犯罪後果的過程。
 現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偏重在懲罰,聚焦於犯罪行為人、法律的適用及應給的刑罰。加害人雖然受到國家的制裁,但刑罰本身,有時無法直接彌補被害人所受的損害與傷痛,因此被害人往往仍然覺得司法不公。加害人入監服刑後,往往認為自己已受到懲罰,就不在乎對被害人的賠償責任。而修復式司法則是一個新鏡頭來看犯罪,是以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為核心,希望在犯罪發生後,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
 地檢署指出,從1970年代開始,歐、美、紐、澳等地陸續運用各類修復式司法計畫;2002年,聯合國進一步提出刑事案件中使用修復式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則,強調以修復式司法方案處理犯罪,讓被害人、加害人對犯罪處理結果有較高的滿意度、也會降低再犯率,並減少社會上的對立及恐懼。近年來,亞洲地區的日、韓、泰、新、菲及中國大陸、香港等,也相繼採用,我國先在板橋、士林、苗栗、台中、台南、高雄、宜蘭及澎湖等八處地檢署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
 修復式司法是透過加害人與被害人溝通對話的方式,使加害人親眼看到、親耳聽到他的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進而願意主動承擔責任;而被害人經過對話,可以聽取對方感受,瞭解事件真相,讓自己的疑問獲得解答,也就是使雙方在心理上都能夠對這個事件作一個了結,而踏出新的一步。
 適用「修復式司法方案」案件,試辦初期主要適用在三年以下徒刑二審定讞的輕罪,例如竊盜、傷害、侵佔、詐欺恐嚇等案件,基本上兒童虐待與無被害者案件並不適用,但其他案件如經評估適宜也可適用。
 修復式司法方案在犯罪發生後,該案件進入偵查、審判、執行、觀護或更生保護等階段皆可適用。修復方案發動,最重要的前提要件是當事人的自願參與,如果有任何一方不願意,就不會開始,過程中也可隨時表示不再繼續下去。有意願的加害人或被害人可自行向試辦地檢署申請,此次,檢察官、法院、監所、觀護人、犯罪被海人保護協會、更生保護會發現有意願的個案,也可轉介到試辦地檢署。
 修復程序是由中立的修復促進者來進行,修復促進者通常具備法律、心理、諮商輔導及社會工作等相關背景,並接受過完整訓練,促進者在會談前需分別先和加害人、被害人見面、讓雙方做好充分準備、對話時,則扮演讓雙方都能放心說話的主持人角色。
 修復式司法強調關係的修復,經由程序進行,加害人會真心道歉或被害人選擇原諒,都是自然發生的結果,修復促進者不會強迫加害人道歉或要被害人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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